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象山县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新主体的培育和发展,根据《中共象山县委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6〕2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认定条件
(一)企业须在我县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高于2000万元,近三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
(三)企业主导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
(四)企业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且不低于20万元;
(五)企业上年度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8%;
(六)企业获得有效的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3项;
(七)企业负责人有较强的科技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八)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研发经费归集单独建账。
第二条 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须向县科技局提交《象山县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县生产力促进中心统一受理;
(二)县科技局负责申请企业的条件初审,然后会同县经信局、县财政局按规定予以认定;
(三)对拟认定的企业名单在“象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网站公示七天,若无异议由县科技局发文公布。
第三条 申请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象山县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近三年企业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和研发投入证明材料;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四)专利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上年度职工人数和研发人员证明材料;
(六)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创新活动报告;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条 政策与支持
(一)科技型小微企业可申请单笔最高300万元,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科银保”科技信贷,并给予100万元内流动资金融资担保,保费按50%给予补助;
(二)科技型小微企业可根据《象山县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象科〔2016〕21号)规定,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用于抵用一定比例的技术开发、研发产品的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费用;
(三)对于被认定为科技型小微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优先给予立项或推荐;
(四)科技型小微企业优先享受县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提供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项目咨询、知识产权、标准、质量品牌、人才培训、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服务;
(五)科技型小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其资格有效期一年,每年认定一次。
第五条 其他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对2017年1月1日后相关事项有效。原《象山县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象政办发〔2014〕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