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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新时代半岛工匠人才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06    来源: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完善新时代半岛工匠人才培养的政策体系,形成有利于新时代半岛工匠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同时为规范和加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高水平培育新时代宁波工匠队伍的实施意见》(甬党办发〔2021〕39号)和《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高水平培育新时代半岛工匠队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县政办发〔2022〕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设立新时代半岛工匠人才专项经费

  (一)经费来源

  设立新时代半岛工匠人才专项经费,从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经费使用范围

  新时代半岛工匠人才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半岛工匠”奖励。包括对入选半岛大工匠、半岛杰出工匠、半岛工匠、半岛青年工匠的培育单位奖励;对获得上级工匠称号的,给予配套奖励。

  2.高端工匠引进集聚奖励。包括人力资源机构引进高技能人才奖励和企业育才引才补助。

  3.公共实训基地补助。包括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奖励、运维经费补助和优秀公共实训基地考核奖励。

  4.技能大师工作室补贴。包括新建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和优秀技能大师工作室考核奖励。

  5.新办新引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场租补贴。

  6.工业企业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补贴。

  7.技能竞赛活动经费补助。包括县级技能竞赛组织经费补助、参加技能竞赛补助和竞赛获奖奖励。

  8.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

  二、经费使用具体办法

  (一)“半岛工匠”奖励

  1.奖励对象

  培育出半岛大工匠、半岛杰出工匠、半岛工匠、半岛青年工匠的或者上级工匠称号的单位。

  2.奖励标准

  对入选半岛大工匠、半岛杰出工匠、半岛工匠、半岛青年工匠的培养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上级工匠称号的,给予1:1配套奖励。

  3.奖励拨付流程

  由县人力社保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发文公布半岛大工匠、半岛杰出工匠、半岛杰出工匠、半岛工匠、半岛青年工匠名单,并按规定程序将相应奖励核拨至工匠培养的单位银行账户。

  (二)高端工匠引进集聚奖励

  1.人力资源机构引进高技能人才奖励

  (1)奖励对象

  为我县引进高技能应届毕业生、高级工、技师的人力资源机构。

  (2)奖励条件

  ①企业在本县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缴纳各项税收,无偷税、骗税和抗税行为,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与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正常缴纳象山县社会保险费;

  ②引进高技能应届毕业生,一次性输送20名以上高级工或10名以上技师(不含校企合作班到所合作企业的毕业生)。

  (3)奖励标准

  按每名毕业生800元、高级工1000元、技师20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机构奖励。

  (4)申报材料

  ①《象山县人力资源机构引进高技能人才奖励申请表》(附件1);

  ②《象山县人力资源机构引进高技能人才汇总表》(附件2);

  ③高技能人才身份证、毕业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④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单位盖章、查验原件)。

  (5)申报时间及流程

  人力资源机构奖励实行半年度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份、7月份的前10个工作日。由人力资源机构向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申报材料,经汇总审核后报送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县人力社保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将相应奖励核拨至人力资源机构。

  2.企业育才引才补助

  (1)补贴对象

  与中高职业院校合作办班的企业。

  (2)补贴条件

  新引进校企合作班(原则上以企业名称冠名)应届毕业生且在企建立社保关系满一年的。

  (3)补贴标准

  每名中职1000元、高职5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育才引才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

  (4)申报材料

  ①《象山县企业育才引才补助申请表》(附件3);

  ②《象山县企业与中高职业院校合作办班备案(审核)表》(附件4),校企合作办学协议;

  ③《象山县企业与中高职业院校合作办班学员花名册》(附件5);

  ④ 学员毕业证书复印件;

  ⑤ 学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⑥ 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单位盖章、查验原件)。

  (5)申报时间及流程

  企业育才引才补助实行半年度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份、7月份的前10个工作日。由企业向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补贴申报材料,经汇总审核后报送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县人力社保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核拨至企业。

  (三)公共实训基地补助

  1.新建公共实训基地奖励

  (1)奖励对象

  新建成的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公共实训基地的承办单位。

  (2)奖励标准

  对社会资本投入新建成的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公共实训基地,分别给予投入建设经费的50%,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及流程

  以各级公共实训基地申报结果为依据,承办单位提供公共实训基地投入建设支出的相关凭证,由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公示材料及相关凭证资料报送县人力社保局,县人力社保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将相应奖励核拨至公共实训基地承办单位。

  2.公共实训基地运维经费补助

  (1)补贴对象

  各级公共实训基地承办单位。

  (2)补贴标准

  对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公共实训基地,每年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运维经费。

  (3)申报材料

  ①《象山县公共实训基地运维经费补助申请表》(附件6);

  ②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单位盖章、查验原件)。

  (4)申报时间及流程

  公共实训基地运维经费补助实行半年度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份、7月份的前10个工作日。由公共实训基地承办企业向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补贴申报材料,经汇总审核后报送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县人力社保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核拨至公共实训基地承办企业。

  3.优秀公共实训基地考核奖励

  (1)奖励对象

  认定满两年的县级公共实训基地和象山县范围内的市级及以上的公共实训基地。

  (2)奖励标准

  对绩效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公共实训基地给予5万元工作经费奖励。

  (3)奖励拨付流程

  以公共实训基地绩效考评结果为依据,由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考核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县人力社保局,县人力社保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将相应奖励核拨至公共实训基地承办单位。

  (四)技能大师工作室补贴

  1.新建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

  (1)补助对象

  新建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承办单位。

  (2)补助标准

  对新建的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分三年给予5万元创建补助。

  (3)申报材料及流程

  以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结果为依据,由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公示材料报送县人力社保局,县人力社保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将相应补助核拨至技能大师工作室承办单位。

  2.优秀技能大师工作室考核奖励

  (1)奖励对象

  认定满两年的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象山县范围内的市级及以上的技能大师工作室。

  (2)奖励标准

  对在技能革新、技术攻关和培养高技能人才方面成效突出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5万元奖励。

  (3)奖励拨付流程

  以技能大师工作室绩效考评结果为依据,由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考核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县人力社保局,县人力社保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将相应奖励核拨至技能大师工作室承办单位。

  (五)新办新引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场租补贴

  1.补贴对象

  在我县辖区内,新创办或者新引进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2.补贴标准

  按实际支付年租金30%的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3万元,期限三年。

  3.申报材料

  ① 《象山县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场租补贴申请表》(附件7);

  ② 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③ 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和租赁发票复印件(查验原件);

  ④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单位盖章、查验原件)。

  4.申报流程

  新建新引进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场租补贴实行半年度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份、7月份的前10个工作日。培训机构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补贴申报材料,由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和经营场所等情况核实,并上报至县人力社保局批准,由人社局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补贴的拨付。

  (六)工业企业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补贴

  1.补贴对象

  经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2.补贴条件及标准

  工业企业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从事技术、生产等一线在岗职工,参加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举办的工业工程类等级认定(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工业工程类技师(二级)等级认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补贴每人1500元。

  3.申报材料

  ①《象山县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8);

  ②《象山县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备案(审核)表》(附件9),合作办学的提供合作办学协议;

  ③ 培训学员证书复印件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人员名册》(鉴定系统打印);

  ④ 培训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培训机构盖章,查验原件)。

  4.申报时间及流程

  工业企业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补贴实行半年度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份、7月份的前10个工作日。培训机构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县人力社保局批准,由县人力社保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核拨至培训机构。

  (七)技能竞赛活动经费补助

  1.技能竞赛组织经费补助

  组织县级一类以上技能竞赛的按实际参赛选手人均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竞赛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2.参加技能竞赛补助

  由县人力社保局备案参加国家、省、市一类技能竞赛的,按每人次分别给予 6000元、3000元、2000元补助。

  3.竞赛获奖奖励

  (1)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得第一名的选手奖励50万元;第二名奖励35万元;第三名奖励25万元;优胜奖奖励15万元。

  (2)参加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获得第一名的选手奖励3万元;第二名奖励2万元;第三名奖励1万元。

  (3)参加省级一类技能竞赛获得第一名的选手奖励2万元;第二名奖励1万元;第三名奖励5000元。

  (4)参加市级一类技能竞赛获得第一名的选手奖励1万元;第二名奖励5000元;第三名奖励2000元。

  (5)参加市级及以上二类技能竞赛,职业学校师生参加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获得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按对应一类技能竞赛奖励标准的50%给予。

  4.申报材料及流程

  (1)组织举办县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由承办单位提前30日向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书面申报备案《象山县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附件10),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审定备案的,承办单位的竞赛补助和竞赛选手的奖励列入技能竞赛补助范围。凡需要技能竞赛经费支持的,由承办单位向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象山县职业技能竞赛经费申请表》(附件11)、举办竞赛活动的文件和竞赛总结、承办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参加世界、全国、省、市级技能竞赛,应提前30日向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书面备案《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附件12),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审定备案的,需要技能竞赛经费支持的,由参赛单位或者个人向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补助、奖励申请表》(附件13)、参加竞赛活动的文件和竞赛总结、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者个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县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收到竞赛补助、奖励经费申请资料后,审核提出划拨竞赛补助经费意见,报县人力社保局批准,经人力社保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到申请单位(个人)。

  (八)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

  新取得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等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一线在岗职工。

  2.补贴条件

  享受补贴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企业一线在岗职工,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保、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

  (2)职工所从事的职业(工种)属于当期县人力社保局公布的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目录,紧缺岗位补贴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县人力社保局调整公布。

  (3)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岗职工自取得紧缺工种一级、二级职业技能等级(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按市级文件要求享受紧缺岗位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职工,企业应在本单位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申报。

  3.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人员,按二级(技师)每人每月500元、一级(高级技师)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位技师或高级技师紧缺岗位补贴累计只能享受1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达到退休年龄或退出岗位时,终止享受。

  4.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汇总表》(企业盖章),须在备注栏注明已累计享受补贴月数,并随报纸质材料(附件14);

  (2)企业公示情况说明及公示文稿原件;

  (3)拟补贴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提供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印章(第二次及以上申报人员不需要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单位盖章、查验原件)。

  5.申报时间及流程

  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实行半年度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份、7月份的前10个工作日。企业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交补贴申报材料,经汇总审核后上报至县人力社保局审批,由人社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将岗位补贴核发至企业,由企业计发至职工工资卡。

  三、经费监管

  1.新时代半岛工匠人才专项经费坚持统一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

  2.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政纪律,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新时代半岛工匠人才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3.加强新时代半岛工匠人才专项经费的预、决算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新时代半岛工匠人才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对骗取或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有关说明

  1.如遇政策调整,本办法与其有抵触的,按新政策执行。

  2.本办法从2023年6 月1日开始执行。《象山县高技能人才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象人社[2017]358号)同时废止。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6日

上一条: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人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象山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象山县国有企业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和紧缺急需人员引进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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